發布時間:2025-03-03 作者: 來源:教育部網站
日前,教育部印發《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價實施方案(2025—2030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高職院校的辦學能力評價提供了系統框架。《實施方案》要求各地根據國家框架、結合地方實際,制定高職院校教學工作評估指標體系及實施方案,力爭到2030年完成全覆蓋評估工作。實施方案內容如下: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有關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學校督導評估體系,有效提升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圍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錨定提升職業學校關鍵辦學能力核心目標,以評定向、以評促建、以評督改、提質增強,推動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托底、改善、提升,促進教育教學深化改革,引導高等職業學校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以適配新質生產力成長和現代產業體系建設,不斷增強職業教育的適應性和吸引力,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
堅持黨對職業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擔當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堅持評價價值導向,確保評價工作的正確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強化師德師風建設和工匠精神培養,堅持三全育人、五育并舉,將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學各個環節,貫穿人才培養始終,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結合省域特點、產業行業特色和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實際,綜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科學評價、靶向評價,切實減輕學校負擔提升評價效率與質量。尊重高等職業學校管理的地方事權,構建部省兩級各司其職,全面覆蓋、規范務實、協同推進的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價體系,確保價值取向一致、制度實施持續、結果實質等效。
二、主要內容
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價實施主體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適用對象是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具備專科層次人才培養資質的其他類型辦學機構原則上應納入評價范圍。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充分運用辦學條件監測機制,依據《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關鍵要素評估國家基本框架》(以下簡稱《國家框架》,見附件),結合實際,一省一案,制定本地“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價實施方案”,統籌規劃、自主開展。
實施方案應包括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監測和教學工作評估兩部分內容。
(一)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監測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托全國高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采集與管理平臺,以《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監測指標》(以下簡稱《監測指標》)為基準參照,結合本地職業教育實際,細化或增加監測指標及監測要點,形成本地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監測辦法,對本地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及發展趨勢實施常態監測,在保障適應學齡人口變化對學位增設要求的基礎上,確保高等職業學校守住辦學條件底線,保障基本教育教學質量。監測結果須作為高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評估的重要方面和后續整改的重要依據。
(二)高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評估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高等職業學校實際,參照《國家框架》,細化或增加評估指標及評估要點,形成本地高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工作方案,相關量化指標原則上不低于《國家框架》要求。通過評估,引導高等職業學校與合作企業,聚焦專業、課程、教材、師資、實習實訓等教學關鍵要素,深化教學改革,增強主要專業(群)人才培養的適應性和適配性,提升辦學能力。
評估結果一般可分為“通過”“暫緩通過”兩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兩者之間增加評估結果為“待復評”。結果與評估指標的對應關系,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自行研究確定。
評估實施一般包含學校申請、學校自評、專家評估與考察結果反饋與公布、結果應用、整改及核查等。教育部教育督導局與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組建、分級管理全國評估專家庫。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委托承擔教學工作評估的機構制定專家抽取、使用規程,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從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建評估專家組。專家組一般7至9人,其中行業企業專家不少于2人,外省專家不少于2人。
1.學校申請。學校根據本地評估時間安排,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納入本地年度評估計劃。
2.學校自評。學校根據本地評估工作方案要求,落實主體責任,開展自評工作,形成辦學條件常態監測報告和學校教學工作評估自評報告。
3.專家評估與考察。包括材料評審和現場考察兩個階段。材料評審重點審讀學校辦學條件監測報告和學校自評報告,現場考察結合材料評審,聚焦主要專業(群)教育教學關鍵要素,發現人才培養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與學校進行深度溝通交流,推動學校改進教學工作。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形成專家組教學工作評估報告
4.結論反饋與公布。專家組評估結果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后反饋至學校,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5.結果應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發揮好評估結果的導向作用,指導、督促學校及其舉辦方(者)持續改善辦學條件,不斷提升教學質量。對于結果異常、突破辦學底線的學校,應采取相應約束、限制及問責措施。
6.整改及核查。結果為“通過”的學校對照反饋意見,形成詳細整改方案報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并在一年內完成整改,提交整改報告。結果為“待復評”的學校對照反饋意見,形成詳細整改方案報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并在一年內完成整改并接受復評結果為“暫緩通過”的學校對照反饋意見,形成詳細整改方案報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并在兩年內完成整改,重新申請評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對學校整改情況組織適當形式的核查,以確保整改取得實效。
本輪評估原則上應在2030年內完成,覆蓋所有高等職業學校,應評盡評。評估工作起始時間由各地報教育部同意后確定。
三、組織保障
教育部負責評價工作頂層設計,制定《監測指標》和《國家框架》,統籌指導各地具體實施,強化監督職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本地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前瞻布局框架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地“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價實施方案”,著重把握辦學能力評價的全面性、客觀性、有效性,監測與評估協同開展。辦學條件監測注重守底線、摸家底,教學工作評估注重強內涵、提質量,體現不同行業特點和不同辦學主體的事實差異,實事求是做好評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價工作,確保符合省級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有關要求;針對性做好評價組織建設和評價專家:參評學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遵循從簡、高效的原則,堅決避免多頭重復入校評估,務必不增加學校負擔;切實保障專項工作經費,不向評價對象另行收取費用;強化紀律要求,確保“陽光評價”,高質量實施好評價工作。
附件.《高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價實施方案(2025—2030年)》.pdf